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引起了行業的廣泛關注。為方便各方準確理解政策要求,推動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工作順利開展,《中國電力報》記者專訪了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有關負責人,就《實施辦法》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
問:《實施辦法》是在何背景下編制出臺的?
答:2015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啟動了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2016年、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陸續公布了兩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為做好試點項目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頒發管理工作,推動試點項目落地,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組織開展了試點項目電力業務許可情況專題調研,并持續動態跟蹤項目推進情況。調研發現,影響部分試點項目推進速度和部分建成項目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原因之一,是配電區域劃分工作相對滯后、劃分意見獲取難度較大。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多次組織召開電力體制改革專題會,聽取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推進情況匯報,研究制定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相關辦法。
問:《實施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重點解決哪些問題?
答:《實施辦法》明確了“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的定義;提出了配電區域劃分的基本原則、責任分工及政策導向;規定了項目業主申請配電區域劃分時需提供的資料以及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劃分配電區域的依據、辦理流程和辦理期限;并對非本區域配電網運營主體所有存量配電網資產的處置方式提出了指導意見。可以說,《實施辦法》形成了一套系統完備、分工明確、可操作性較強的配電區域劃分辦法,為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提供了政策支撐和制度遵循,為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落地創造了條件。
問:配電區域的劃分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配電區域劃分應堅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界限清晰、責任明確的基本原則。在一個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售電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
具體而言,配電區域首先強調地理的概念,原則上應按照地理范圍或行政區域劃分,具有清晰的邊界,盡量避免出現重復建設和交叉供電,主要目的是確保普遍服務和保底供電服務落到實處,也是與《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等政策文件中強調“區域”的概念保持一致。
政策導向方面,增量配電業務須符合國家電力發展戰略及產業政策,鼓勵以滿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為主要目標的增量配電業務。《實施辦法》同時提出,不得依托燃煤自備電廠建設增量配電網,一是為了落實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避免借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名義上馬煤電項目;二是防止部分地方以規避社會責任為代價營造成本優勢。
技術標準方面,增量配電業務應符合省級配電網規劃,并滿足國家和行業對電能配送的有關規定及標準要求。
問:配電區域劃分的依據有哪些?
答:對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公布的各類能源行業示范項目中已包含增量配電業務并明確供電范圍的,配電區域原則上與其保持一致,從而保證國家層面政策文件的延續性和統一性,為示范項目落地創造條件。如《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新能源微電網示范項目名單的通知》等文件明確了示范項目的供電范圍,劃分配電區域時應與其保持一致。
對于以滿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為主要目標的增量配電業務,依據其可再生能源供電范圍、電力負荷等情況劃分配電區域,鼓勵可再生能源的就近消納。
對于其它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的依據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配電網規劃有關情況;二是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確定情況;三是配電網覆蓋范圍及產權歸屬情況;四是配電網是否滿足國家及行業對電能配送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在考慮外部電網的互聯后能否實現電力平衡和電量平衡;五是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前,配電網運營單位與電網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合同、電網接入意向或歷史形成的實際供用電約定文件。
問:配電區域劃分的責任主體是誰?
答:《實施辦法》第四條明確提出“地方政府確認的主管部門負責配電區域的劃分”,即各地負責配電區域劃分的主管部門由地方政府確認。
配電區域劃分的責任主體按照從工作實際出發、切實推動改革的原則,經多次座談研討、征求多方意見后確定。根據《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有關規定,增量配電項目的供電范圍可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確定。同時,鑒于目前各地負責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的部門不統一,部分地區由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等單位開展,《實施辦法》結合工作實際,提出由地方政府確認的主管部門負責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的劃分工作,旨在保持工作的延續性,切實保障政策落地。
此外,為落實簡政放權有關精神,《實施辦法》未限定負責配電區域劃分的地方政府部門的層級,給予了地方政府充分的自主空間,有助于各地結合自身實際,科學高效開展配電區域劃分工作。
問:配電區域劃分工作在增量配電業務推進過程中的哪個環節進行?
答:《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配電網規劃、項目論證、項目業主確定、項目核準(備案)等環節明確具有清晰地理邊界的配電區域,出具配電區域劃分意見”。也就是說,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在編制配電網規劃時即明確增量配電業務的配電區域,也可以在增量配電項目的論證、業主確定、核準(備案)等環節中的任一環節明確其配電區域。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是對第十條的補充,旨在為項目業主已確定,但配電區域仍未明確的增量配電項目提供配電區域劃分解決途徑,即項目業主可向地方相關主管部門補充提出配電區域劃分申請,提高了《實施辦法》的可操作性。
問:項目業主提出配電區域劃分申請后,配電區域劃分相關各方應配合開展哪些工作?
答: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向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提出劃分配電區域申請時,應提供完備的申請資料,具體包括:法人營業執照、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確定材料、配電區域基本狀況、配電區域劃分協商情況及存在的主要爭議、主張的配電區域劃分方案及論證依據等。
根據前期工作經驗,已確定項目業主但未明確配電區域的項目可能在配電區域劃分方面存在一定爭議。為了實現公正科學地劃分配電區域,確保配電網長期穩定運行,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將廣泛征求配電區域劃分相關方對申請方所主張劃分方案的意見,相關方應客觀、準確地反饋相關意見建議;當需要補充收集材料或開展現場調查時,配電區域劃分相關各方(含申請方)應做好配合工作。
此外,為防止配電區域劃分爭議擴大,確保相關各方配電網資產的及時厘清,在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收到配電區域劃分申請至正式出具配電區域劃分意見期間,配電區域劃分相關各方(含申請方)原則上不得在相關配電區域內進行配電網施工建設。
問: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核發與配電區域劃分是何關系?
答:在《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等政策文件的基礎上,《實施辦法》第四條再次明確“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負責向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并在許可證中載明配電區域。”
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時,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將以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配電區域劃分意見為主要依據,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中載明配電區域。對于申請時已滿足其他許可條件,但未取得配電區域劃分意見的增量配電項目,本著切實推動改革的原則,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可參考企業間自主達成的配電區域劃分協議等材料,根據項目核準內容、電網實際覆蓋范圍,并綜合考慮電網結構、電網安全、供電能力、供電質量、供電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中載明配電區域。許可證具體頒發管理辦法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頒發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有關規定執行。
問:配電區域劃分后,對于非本區域配電網運營主體所有的存量配電網資產,其運營權應如何厘清?
答:《實施辦法》已明確配電區域原則上應按照地理范圍或行政區域劃分。配電區域劃分后,配電區域內難免會存在由非本區域配電網運營主體投資建設并運營的存量配電網資產。《實施辦法》在第四章首先明確了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依法享有所轄配電區域配電網投資建設及經營管理的權利。為確保權責清晰,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落到實處,提出存量資產產權單位可通過資產入股、出售、產權置換、租賃等處置方式,厘清配電網資產運營權。
本著節約資源的原則,《實施辦法》設置了例外條款,即對于配電區域內,主要電源為其他配電網運營企業專線(專變)供電的電力用戶,供電方式可維持不變(保留用戶的選擇權)。此例外只適用于專線(專變)供電的情況,電力用戶自主選擇維持原有供電方式不變,且此專線(專變)不可再擴展其他電力用戶。
問:配電區域內電力用戶的配電業務及售電業務提供商如何確定?
答:配電區域確定后,增量電力用戶和隨存量配電網資產移交的存量用戶的配電業務按照屬地原則,由擁有該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負責。對于主要電源為其他配電網運營企業專線(專變)供電的電力用戶,可選擇供電方式維持不變或是改由擁有本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提供配電服務。
配電區域內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按照《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及有關政策文件的規定,其電量可以直接與發電公司交易,也可自主選擇售電公司交易,或選擇不參與市場交易。
問: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享有哪些權利?應承擔哪些義務?
答: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依法享有所轄配電區域配電網投資建設及經營管理的權利。
同時,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應建設運營滿足區域內各類用電需求的配電網,按照《供電監管辦法》等規定為用戶提供接入電網、供電保障等服務,并接受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的監管;退出配電業務時應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
問:《實施辦法》的有效期為何設定為2年?
答:《實施辦法》有效期的設定主要有兩方面考慮:一是由于電力體制改革正處于深入推進過程中,兩年后面臨的改革形勢和重點任務較當前均可能發生較大變化,屆時可能需要對《實施辦法》做出必要的修訂。二是由于制定《實施辦法》依據的《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有效期為3年,且為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故設定《實施辦法》的有效期為2年。
摘自國家能源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