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 張粒子: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恰適其時
點擊次數:1556次 更新時間: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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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推進,我國各地可再生能源和低碳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快速增長,煤電機組已經由為電力用戶提供電能量為主的基荷電源,轉變成為整個電力系統提供調峰、調頻、備用和爬坡等靈活性電力資源,以彌補可再生能源發電出力的隨機性、波動性和間歇性缺陷,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可靠供電。在現有的電力和儲能技術發展水平下,煤電機組在支撐可再生能源發展與消納、電力保供和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與此同時,我國電力市場建設也正在穩步推進,電力現貨市場以系統、區域或節點短期邊際成本定價的價格機制,能夠有效地激勵發電企業按照自身的發電變動成本報價,實現經濟調度,促進電力系統低碳和經濟運行,但不能保障煤電機組的固定成本回收,這個問題已經在我國近幾年的電力現貨市場試點中逐漸顯現出來。可見,無論是從我國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角度,還是從電力市場建設的角度來看,現行的煤電價格結構,由于其固定成本回收完全依賴于發電量和電量電價,已難以適應煤電機組在電力系統中的新功能定位,也面臨電力市場建設帶來的新挑戰,亟需完善煤電價格結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今日發布《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建立煤電機組容量成本回收的容量電價機制恰適其時。在理論上和國際實踐中,發電容量成本回收機制主要有容量補償機制、容量市場機制和稀缺價格機制。容量補償機制是指:由政府制定容量電價水平,市場運營機構根據發電機組實際提供的、能夠有效保障電力供應的發電容量統計數據,按月向發電企業支付容量電費,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按照最大用電需量/容量或用電量支付容量電費;這種容量成本回收機制適合于建設初/中期和市場集中度高的電力市場,在南美的巴西、智利和秘魯等國家電力市場中被采用;隨著電力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將逐步向容量市場機制轉化。容量市場是指:由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確定未來1-5年的有效發電容量需求、需求側(用戶/售電公司)的購買容量義務,針對各類電力資源制定有效容量核算方法,采用分期市場招標或雙邊合同交易的方式,購買未來1-5年的發電容量,并允許已中標容量再交易;用戶/售電公司按照自己的容量義務提前購買容量或分攤容量成本。這種容量成本回收機制適合于市場集中度適中且較為成熟的電力市場,主要在美國的PJM和MISO電力市場及英國電力市場中應用,并且一直在改進中。稀缺價格機制是指:在電力系統平衡壓力較大的情況下,根據靈活發電容量為系統提供的增量價值,以高于邊際機組邊際成本的價格對電力進行定價的原則或方法。稀缺價格機制使得電力現貨市場價格能夠更充分地反映市場供需狀況和利用市場機制促進實時電力平衡,但明顯有電力價格攀升、用電成本大幅度增加的風險,特別是在市場集中度高的電力市場和市場供需形勢不確定性大的電力市場,是不適用的。美國德克薩斯州電力市場就已經出現過9美元/千瓦時的價格,歐洲和澳大利亞電力市場近幾年也頻繁出現超預期的稀缺價格。顯然,我國正處于電力市場建設初期,而且一些省份電力市場集中度高,現階段更適合采用政府制定容量電價的容量補償機制。容量電價機制的設計主要面臨補償電源的范圍、補償度和成本分攤給誰以及如何分攤等問題。關于補償電源的范圍,根據“補償電力資源在電能量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上不能回收的固定成本”的原則,根據具體電力市場的實際情況,可以有三種選擇:一是對所有電力資源能夠提供的有效容量,按照統一的容量價格水平進行補償;二是僅對不能回收固定成本的電力資源,按照統一的容量價格水平進行補償;三是僅對不能回收固定成本的電力資源,按照分類容量價格水平進行補償。我國已實行抽水蓄能電站容量電價和燃氣電站容量電價,同時,目前參與電力現貨市場交易的電源主要是煤電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可以通過電能量市場回收大部分成本,不能回收的固定成本還可以通過補貼價格或綠證交易來彌補。因此,《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僅考慮對不能回收固定成本的煤電機組制定煤電容量電價,在近期是合理和切實可行的。未來隨著新型電力系統和電力市場的發展,更多元的電力資源進入電力現貨市場,可以考慮逐步對不能回收固定成本的各類電力資源,分類制定容量價格水平,或制定統一的容量電價水平和有效容量核定方法,以促進多資源協同發展和新型電力系統及新型能源體系建設。在容量電價水平方面,考慮到水電占比高或新能源快速發展的云南、四川、重慶等地區,煤電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明顯低于其他地區,《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規定這些省份的煤電容量電價水平高于其他地區65元/千瓦·年。各地電源結構和電力市場建設進程不一,對容量電價水平的期望也有所不同,統一容量電價水平對各地煤電機組固定成本回收和用電價格的作用也會有差異。容量成本分攤機制是各級政府和電力用戶關注的問題。就以傳統電源為主的電力系統而言,按照用電最大需量分攤容量成本更加公平、合理。在可再生能源發電高占比的電力系統中,理論上,應該按照用戶在系統最大凈負荷時段的用電需量或用電功率分攤容量成本;但實際上系統最大凈負荷出現的時段是變化的,使得理論上看似公平的分攤機制并不合理。因此,在我國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時期,采用按用電量分攤容量成本的機制是相對公平,而且也是合理和切實可行的。
總之,建立容量電價機制是促進我國新型電力系統和電力市場建設的及時雨。當然,隨著核電機組、燃氣機組及其他類電源逐步進入電力現貨市場,容量電價機制還將會不斷發展和完善。
來源:張粒子 電聯新媒